秦朝的军事纪律:秦代军事犯罪的类型(3)
2010-04-20 16:49
三是誉敌以恐众心。《法律答问》:誉适(敌)以恐众心者,戮。誉敌即夸大和赞扬敌人,众心即军心、士气。《墨子号令》:誉敌,少以为众,乱以为治
三是誉敌以恐众心。《法律答问》:”誉适(敌)以恐众心者,戮。“誉敌即夸大和赞扬敌人,众心即军心、士气。《墨子·号令》:”誉敌,少以为众,乱以为治,敌攻拙以为巧者,断。“在对敌作战当中,如果有人故意夸大敌人力量,赞扬敌方,势必增加己方士兵对敌军的恐惧感,影响军队的战斗力。战国时期,各国在作战时都经常使用反间计,利用谣言扰乱对方军事将领和最高统治者对战局的判断,动摇和瓦解对方军心,以达到自己的军事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严厉惩处散布谣言、誉敌以恐众心者,就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了。
四是违反作战职责规定。在作战中,军队中的将领和士兵应该各司其职,履行自己的职责,否则即属犯罪,要受处罚。《商君书·境内》:”其战也,五人来簿为伍。一人羽而轻其四人,能人得一首则复。五人一屯长,百人一将,其战,百将,屯长不得斩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论,百将、屯长赐爵一级。五百主,短兵五十人……将,短兵四千人。战及死吏,而轻短兵,能一首则优。“高亨先生认为,羽当作兆,形似而误;兆借为逃;此言一人逃走,则加刑于其同伍四人,即同伍连坐。”不得斩首“言百将、屯长的职责在于指挥部下作战,而不是亲自杀敌。短兵即步兵,属于军官的护卫。秦军中从五百主到将,有五十人到四千人不等的护卫队,如果在作战中军官死亡,则是这些护卫人员没有履行职责,因此要受惩处。秦在战争爆发时,常征召有爵者充当百将、屯长等下级军官,”故大夫斩首者,迁。“大夫作为军官,职责在于指挥部下,因此亲自杀敌虽然有功却要处以流放处罚,因为违反了自己的职责规定,犯了罪;但是如果指挥得当,部下斩首三十级,百将、屯长就可以得到一级赐爵。
五是擅入军营。军营重地不得擅入,违禁即属犯罪。《尉缭子·分塞令》:”中军、左、右、前、后军,皆有分地,方之以行垣,而无通其交往。将有分地,帅有分地,伯有分地,皆营其沟域,而明其塞令,使非百人无得通,非其百人而入者,伯诛之;伯不诛,与之同罪。“《尉缭子·兵教》:”兵之教令,分营居阵,有非令而进退者,加犯教之罪。“战场之上,军情变化无常,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为防止意外和行动有序,军营重地禁止随便通行,违犯者即为犯罪,要受惩罚。
4.破坏军用物资设备罪。
军用物资设备包括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和军用物资等,与部队兵员同为军队战斗力的基本要素。没有这些坚实的物质基础,部队强大的战斗力就无从谈起。违犯有关规定,对军用物资设备造成破坏即为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禀卒兵不完缮。为了保证作战需要,秦对士兵的武器保管有严格规定。”禀卒兵,不完善(缮),丞、库啬夫、吏赀二甲,法(废)。“如果发现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兵器损坏,相关人员要受到处罚。
二是修筑城墙不合要求。秦代戍边者要负责修筑城墙等防御工事,工事质量好坏直接影响部队防守任务的完成,所以秦代制定了严密的制度,以保证工程质量。”戍者城及补城,令姑堵一岁,所城有坏者,县司空署君子将者,赀各一甲;县司空佐主将者,赀一盾。令戍者勉补缮城,署勿令为它事;已补,乃令增塞埤塞。县尉时循视其攻(功)及所为,敢令为它事,使者赀二甲。“戍边者所修之城,如果一年内即有损坏,主管者要受到罚一盾至罚一甲的不同惩罚;如果主持修城的人因为其他事情而影响修城任务按时完成,要受到罚二甲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