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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的军事纪律:秦代军事犯罪的类型(5)

2010-04-20 16:49
来源:中华网论坛 作者:jhgs海峡两岸
二是军功赏罚不如律。秦自商鞅变法以来厉行农战政策,彼秦者,弃礼仪而上首功之国也.《集解》引谯周日:秦用卫鞅计,制爵二十等,以战获首级者计

  
  二是军功赏罚不如律。秦自商鞅变法以来厉行农战政策,“彼秦者,弃礼仪而上首功之国也”.《集解》引谯周日:“秦用卫鞅计,制爵二十等,以战获首级者计而受爵,是以秦人每战胜,老弱妇人皆死,计功赏至万数。天下谓之上首功之国。皆以恶之也。”军功是军人升迁的基本途径,所以秦在军功登记方面有严格规定。《商君书·境内》:“以战故,暴首三,乃校三日,将军以不疑致士大夫劳爵。夫劳爵,其县过三日有不致士大夫劳爵,能(罢)其县四尉,訾由丞尉。”在战争结束后,要把战士斩获敌军首级的数目公布出来,没有疑问再行赐爵,如果赐爵有错误,就要撤去该县四个尉的职务。秦简《封诊式》记载了两个士兵争夺首级的案件,足以说明秦代军人为了获得军功不择手段,甚至不惜以战友的首级冒充敌军首级领赏。秦对这类军事犯罪严加惩处,也就不足为奇了。《秦律杂抄》有“中劳律”,属于从军劳绩的法律,规定“敢深益其劳岁数者,赀一甲,弃劳”,如有私自增加劳绩年数者,不但要取消劳绩,还要受到罚一甲的惩处。“战死事不出,论其后。有(又)后察不死,夺后爵,除伍人;不死者归,以为隶臣。”死事即死于战事,《吴子·励士》:“有死事之家,岁使使者劳赐其父母,着不忘于心。”如果谎称战死,骗取朝廷赏赐,被发觉后不但要收回给予后代的爵位,本人还要被罚作隶臣。


(责任编辑:花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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