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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述:继承、弘扬儒家的孝道文化的精华(一)(5)

2009-05-09 09:48
来源:一元一国学网 作者:陈德述
孟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孟子·离娄上》)焦循《孟子正义》:“於礼有不孝者三事:谓阿意曲从,陷亲不义,一不孝也;家贫亲老,不为

孟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孟子·离娄上》)焦循《孟子正义》:“於礼有不孝者三事:谓阿意曲从,陷亲不义,一不孝也;家贫亲老,不为仕禄,二不孝也;不娶无子,绝先祖祀,三不孝也。”古代,娶妻必须先禀告父母,不告而娶妻,是为不孝。万章问舜“不告而取”,是何道理?孟子回答说:“告则不得娶。男女居室,人之大伦也。如告,则废人之大伦以怼(音duì,朱熹注:仇怨也)父母,是以不告也。”(《孟子·万章上》)男婚女嫁是人伦中的大事,如果禀告了,舜就娶不成妻,就会把废弃人伦的大事的责任归咎于父母,所以不告。孟子认为,舜不禀告是对的,把废弃人伦的大责任归咎于父母,陷其父母于不义,是不孝的行为。孟子还说:“舜不告而娶,为无后也,君子以为犹告也。”(《孟子·离娄上》)娶必告父母是礼,是经,是原则;不禀告父母是“权”,孟子认为,只要保持着“经”这个总原则,“权”是可以变通的。根据历史记载,舜生活在一个不幸的家庭,“父顽(固执)母嚚(音yín,愚顽)”,父亲和继母时时处处想加害于他。孟子认为,如果要禀告父母,就不能娶妻,为了完成人伦大事,为了不至于无子绝后,不告而娶妻,就不算是“不孝”了。

在“死葬之以礼”这个问题上,儒家主张“厚葬久丧”,守孝三年是孝的范围。滕定公死后,太子派傅导他的老师然友去向孟子请教丧葬之礼时,孟子引用曾子的话“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可谓孝矣”之后说:“三年之丧,齐疏之服,飦(音zhān,粥稠曰飦)粥之食,自天子达於庶人,三代共之。”(《孟子·滕文公上》)“三年之丧”既丧身又误事,难以实现。墨子坚决反对儒家“厚葬久丧”的主张,提倡“节葬”,孟子在反驳墨者的批评时说:“盖上世尝有不葬其亲者,其亲死则举而委之于壑。他日过之,狐狸食之,蝇呐(蚊类)姑(同蛄)嘬(音zuō,叮、咬)之。其颡有泚(音此,汗出的样子),睨而视之,夫泚也非为人泚,中心达于面目,盖归反蘽(音léi,盛土的箕筐)梩(音sì,挖土的木锹)而掩之。掩之诚是也,则孝子仁人之掩其亲亦必有道也。”(同上)孟子说,古代有不埋葬亲人的,亲人死了以死扔到沟壑里,后来看见狐狸在吃,苍蝇、蚊子、蝼蛄在叮咬,不忍心而汗流不断,于是回家拿起工具,把亲人掩埋起来。如果这个人掩埋尸体是正确的,那吗孝子仁人安埋自己的父母亲也必然是合理的。朱熹对此注释评论说:“此掩其亲者若所当然,则地子仁人所以掩其亲者必有其道,而不以薄为贵矣。”(《四书集注·滕文公上注》)墨家主张“节葬”,而不是“不葬”,孟子把“节葬”偷换成“不葬”来加以批评。其实,墨家的主张是正确的。从朱熹说“不以薄为贵”来看,朱夫子是主张“厚葬久丧”的。这是儒家“葬之以礼”的弊端。

孟子认为,在安葬父母的用度上,要与自己的财力相当,尽到人子的孝心。孟子回鲁国安葬他的母之后,他的弟子充虞对他说,你安葬你母亲的棺材似乎太漂亮了一点。孟子解释说:“古者棺椁无度,中古棺七寸,椁称之。自天子达于庶人,非直为观美也,然后尽于人心。不得不可以为悦,无财不可以为悦。得之为有财,古之人皆用之,吾为体力独不然?且比(通庇,庇护)化者(死者)无使土亲肤,于人心独无恔(音xiào,快意)乎?吾闻之也,君子不以天下俭其亲。”(《孟子·公孙丑上》)孟子强调,安葬父母用的棺椁,不仅仅是为了漂亮,还要尽人子的孝心。能达到礼所规定的标准而又具备财力,我为什么唯独不能这样做呢?棺椁用来庇护死者的皮肤不与泥土接触,人子之心也在宽慰一些。我听说过,君子不能在天下的人都能做到的事情上节省安葬父母的用度。

(责任编辑: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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