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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罪宣判 法律空白急需填补

 一元一国学网  来源:一元一国学网 作者:南有乔木  点击:
周建平是国内被法院以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

广东高院3日对外宣布,珠海市香洲区法院日前以诈骗罪判处邵国松、王剑波、黄燕万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到11年不等,并处罚金4万元到15万元不等;而周建平则因向上述被告人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资料被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周建平是国内被法院以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2010年1月4日《广州日报》)

全国首例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罪宣判

这是一个信息横行的年代,个人信息、网络信息对人们生活的重要作用日益彰显。笔者相信,很多人或多或少收到过陌生手机号码的短信广告,而关于中奖、汇款的诈骗信息更是举不胜举,很多人痛恨之,不明白自己的私人手机号码到底是如何被泄露,但是,大部分公众也大概不清楚这是属于何种犯罪,甚至是不是属于犯罪还有待斟酌。

那么,笔者认为,广东的这个全国首例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罪的判决就有很好的警示作用,其意义在于给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罪作出了明显的界定,虽然,这个判决,是轻还是重还有待公众议论,但是,很明显这对生活中“人肉搜索”、“出售个人信息”、“私家侦探”被泛化、被滥用,同样也产生了良好的纠正作用。针对目前公众个人信息被他人或非法组织不正当利用,甚至非法窃取的危险性越来越高的社会现实,将会有很好的扼制作用,将会制止一些法律意识淡薄之人的犯罪念头,毕竟大部分人对犯罪案例的熟悉大过于对法律条款的熟悉。

当然,在此之前,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罪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还存在着界定上的空白,还没有实际的案例存在,这也难免让公众产生误解,甚至让不法分子钻空子,恣意犯罪,周建平其实只是这些不法分子的代表之一。

生活中,哪些行为只是简单的无意识泄露个人信息,哪些行为又构成了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犯罪,我国的法律条文必须给出明确的文本界定,虽然,周建平的判例具有参照意义,但中国并非判例法国家。社会经济与科技的持续发展,不法分子的犯罪手段也与日俱新,新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所以,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文仍然显得相对滞后,不足以有效地震慑和打击一些利用新的科技手段犯罪的现象,所以,不少判例是全国首例,其实,是因为法律条款的定制需要逐步完善。

有专家则提出,由于法律的空白导致没有机构进行日常监管,进而滋生了大量的违法犯罪现象,是不是可以考虑将他们阳光化规范管理呢?笔者认为,法律条款的空白是不能完全靠监督管理来完善的,这还有待于公众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加强,从根本上说,我们更需要一种成熟的机制,而不是单纯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责任编辑:蝶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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