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老子自然哲学可一言以蔽之为“道法自然”。《老子》第二十五章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于此,老子告示了人当效法于地,地当效法于天,天当效法于“道”这一天地法则。“道法自然”并不是说“道”之上、“道”之外还有一自然,道效法之。如该段前文所言:“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这就指明世间只有道、天、地、人等四大,并无一所谓的“自然”。也就是说,此处所言“自然”不是一名词,即现代汉语中“客观、外在之自然”,而是如陈鼓应先生所言,是一状词,即为“自己如此”之义。“自然”之义诚如陈鼓应先生所释,但对“道法自然”的阐释陈鼓应先生却差强人意。陈鼓应先生将“道法自然”阐释为“道纯任自然,自己如此”,笔者认为还是有些许瑕疵,不如释为“道随顺万物,任万物随其性而发展”。前者是将“道法自然”诠释为“道坚持己性,以自我为中心”,无形中“道”被实存化,固执化,固定在自身的小圈子里。而后者则超越了“道”这个自身范围,放在“道”与万物的关系这一更广大范围内。虽然“道”创生、衣养万物,万物由“道”而得其性,但“道”却不主宰、干涉万物,而是任万物保有其自性,按其自性发展。万物保有其自性,按其自性发展,故处于淳朴、自得的境界。万物处于这一境界中,正体现了“道”的本真内涵——自然。“道法自然”的内涵,王弼的注解也许更为清晰:“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则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这就是说,道虽万物之主宰,但并不以自我为中心,强迫别物服从于己意,而是任万物之自性,万物在自性中自生自育。或许我们可以这么说,“道”之作用体现为“自然”,“自然”乃“道”的发用流行。在这个意义上说,“道”与“自然”是同位格的词。
二、“无为而治”:自性而然
“推天道以明人事”。既然在宇宙观上,老子反对对物性的干涉,力倡随顺万物自性发展,那么下贯、落实于社会政治领域,老子自然也反对上者强作妄为,肆意任为,主张清静无为,澹然而为。
“道”化育万物,但其“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老子》第十章),即“道”虽生育万物,但“道”却并不据“物”为己有,占物为己私。老子认为,上者应当效法“道”,即上者虽处上位,但不能留意于功名,执著于利禄,更不能有点功绩就沾沾自喜,而应知悉自己的责任只是“辅万物之自然”而已。上者若从一己之私意出发,逞私智而用,那就是背“道”而行,违背了天地运行的根本原则。故只有清心寡欲,清静恬淡,上者才能恪守天道,行“无为”之政。因此,只有以“自然”为用,行“无为”之政,方能使百姓安居乐业,其乐融融,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