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五)
经文
需(1):有孚(2),光亨(3),贞吉(4)。利涉大川(5)。
初九:需于郊,利用恒(6),无咎。
九二:需于沙,小有言(7),终吉。
九三:需于泥,致寇至(8)。
六四:需于血,出自穴(9)。
九五:需于酒食(10),贞吉。
上六:入于穴,有不速之客三人来(11);敬之,终吉。
注释:
(1)需,卦名。帛《易》作“襦”。其本义为古代求雨之祭。需,从雨从而,而为天之隶变,故需与雨、天有关,正如《象》云:“云上于天,需。”《周易正义》释曰:“若言云上于天,是天之欲雨,待时而落,所心明需。”因而需为待雨。又案经 有“光亨”,光通广,王引之《经义述闻》:“广之为言,犹广也。”亨为祭祀,故“光亨”即“广亨”,需又有广泛祭祀之义,故需为祭雨。有需与雩二字相通为旁证。雩,《说文》云:“雩,夏祭乐于赤帝以祈甘雨也。”《公羊传》曰:“大雩者何,旱祭也。”《月令》曰:“仲夏之月,大雩帝,用盛乐,乃命百县雩祀……以祈谷实。”而需与雩字形相近,又同为虞韵平声,因而在上古是相通的。故需本义为求雨之祭。后引申为等待、需要等意
(2)有孚:有诚信。孚,诚信。
(3)光亨:广泛祭祀。!“光”通“广”。亨,祭祀。(详见《随》卦注释⑩)
(4)贞吉:占之得吉。贞,在此作“占问”。
(5)利涉大川:宜涉越大河。大川,大河。
(6)需于郊,利用恒:停留在邑郊,适合守恒。郊,古指邑外。恒,一常规,一久。
(7)需于沙,小有言:逗留在沙滩上,少有口舌是非。小,帛书《易》作“少”,古“小”“少”通。言,责难,诃谴。
(8)需于泥,致寇至:逗留于泥泞中,以招致盗寇。寇,盗寇、掠夺。
(9)需于血、出自穴:停留在沟洫中,离开自己居住地方。血,洫。《说卦传》:“坎为水、为沟渎……为血卦”。血,洫通。穴,古人居住的山洞、土洞。
(10)需于酒食:停留在酒宴上。
(11)不速之客:没有邀请而来的客人。速,邀请、召。
今译:
需:有诚信而广泛祭祀,占问则吉,宜于涉大河。
初九:停留在旷野中,持之以恒,则无灾害。
九二:停留于沙滩中,少有口舌是非,最终得吉。
九三:停留于泥泞中,以至招来盗寇。
六四:停留在沟洫中,离开居住的地方。
九五:停留在酒食中,占之则吉。
上六:进入自己居住的地方,有三个不速之客来,(如果)以礼敬之,最终得吉。
讼(六)
经文:
讼(1):有孚,窒惕(2)。中吉,终凶(3)。利见大人。不利涉川。
初六:不永所事(4),小有言,终吉。
九二:不克讼(5),归而逋(6)其邑人三百户无箐(7)。
六三:食旧德(8),贞厉(9),终吉。或从王事,无成(10)。
九四;不克讼,复即命(11),渝安贞(12),吉。
九五:讼,元吉(13)。
上九:或锡之鞶带(14),终朝三褫之(15)。
注释:
(1)讼,卦名。有争辨诉讼之意。
(2)窒惕:后悔害怕。窒,通咥,觉悔。惕,怨惧。“窒惕”帛《易》作“洫宁”。
(3)中吉,终凶:争讼过程中虽有吉,但最终还是凶。
(4)不永所事:不为争讼之事纠缠不休。永,恒常、长久。所,其。事,讼事。
(5)不克讼:没有在争讼中取胜。克,胜。
(6)归而逋:回来后要逃避。逋,逃、躲避。
(7)其邑人三百户无眚:其邑人三百户无灾。邑,古城市。眚(shěng)目疾生翳,此引申为灾难、妖祥。
(8)食旧德:享用旧的恩德。食,享用。相当于食邑的“食”,即古官吏享用分封采邑税收。旧德,指先祖的遗德。
(9)贞厉:占之虽有危厉。厉,危厉。
(10)或从王事,无成:迷惑地跟从君王做事,则无所成功。或,通惑。
(11)复即命:反悔就从命。复,反。即,就。命,天命。
(12)渝安贞:改变初衷,安于正道。渝,变。贞,正。
(13)讼,元吉:争讼开始得吉。元,开始。
(14)或锡之鞶带:迷惑地(在争讼中)被赐鞶带。锡、赐,古二字通。鞶(pán)带,古时依官品颁赐的腰带。
(15)终朝三褫之:(鞶带)一天三次被剥夺。褫(chǐ),剥夺。
今译:
讼:有诚信,后悔惧怕。(争讼)中有吉,(但)最终还是凶。适合见大人,(但)不宜涉越大河。
初六:不为争讼之事纠缠不休,少有口舌是非,最终得吉。
九二:没有在争讼中取胜,返回后要逃避。其邑人三百户无灾害。
六三:享用旧有恩德,占之虽有危厉,而最终得吉。迷惑跟从君王做事,无所成功。
九四:没有在争讼中取胜,反悔就从命,改变初衷,安守正道则吉。
九五:争讼开始得吉。
上九:迷惑地(在争讼中)被赐以鞶带,一日之内又三次被剥夺。
(编辑:南无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