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是一种现代的契约形态,它在我国古代叫做“契”、“判书”、“质剂”、“卷”。根据《周礼•秋官•朝士》记载:“凡有责(同债)者,有判书以治,则听。”“判书”即是契约。“判”:半分而合者。凡契约都有两份,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各持一份,相合者方能有效。凡有债务纠纷的,必须要有契约,然后才于以受理。据《周礼•天官•小宰》的记载载:“听买卖以质剂”,处理买卖之间的经济关系要以质剂为依据。“质剂”,即买卖双方签订的卷书。《周礼•地官•司市》亦载有:“以质剂结信而止讼”。贾公彦《疏》云:“质剂,谓卷书。恐民失信有所违负,故为卷书结之,使有信也。民之狱讼,本由无信,既结信则无讼,故云止讼。”《周礼•地官•质人》还说:“凡买卖者质剂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凡货物的买卖,以卷书作为凭证,像奴婢牛马等大宗买卖用长卷,兵器珍异等小宗买卖用短卷。可见,“质剂”为卷书契约之类的东西。再据《史记•孟尝君列传》记载:战国时期齐国的孟尝君叫他的食客冯(马 灌去点水,音欢)到薛地去为他收债,冯到薛后,“召取孟尝君钱者皆会,得息钱十万。乃多酝酒,买肥羊,召取钱者,能与息者皆来,不能与息者亦来,皆持取钱之卷书合之。齐为会,日杀牛置酒。酒酣,乃持卷如前合之,能与息者,与为期;贫不能与息者,取其卷而烧之。”这里的“卷”或“卷书”就是借贷契约,债权人是孟尝君,债务人是薛人中的借钱者。可见,契约在我国古代有相当完备的形态。今天的经济合同就是由古代的债务契约、买卖契约等经济关系契约的发展完善而来的。
所谓经济合同,是各法人之间或是法人与个体经营户、专业户以及农户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经济合同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分成不同的类型:一类是转移财产的经济合同:它包括购销合同、供用电合同、借款合同、财产租赁合同;二类是完成工作的经济合同:它包括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三类是提供劳务的经济合同:它包括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四类是其他经济合同:它包括科技协作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等。在购销合同中,又包含有:供应合同、采购合同、预购合同、购销结合合同、协作合同、调剂合同等等。此外,还有涉外的各种经济合同。如何来履行这些经济合同呢?在任何经济合同的法律关系中,都存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的一方叫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叫义务主体。即是说,在义务主体实现对权利主体的承诺时,采用道德的约束机制还是采用法律的强制呢?义务主体向权利主体履行合同规定的承诺,不只是法律的责任,更是道德的义务。义务主体自觉地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信守合同,是一切经济组织实现以诚信为本的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塑造优秀企业形象的内容之一。在道德义务和法律责任这两者之间,履行道德义务更为重要。不履行合同诉诸法律那应该是不得而已为之的事情。不信守合同的企业的是不讲道德的企业。如果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新的意想不到的情况,使得合同不能执行或不能全部执行,那应该即时向对方说明情况,与对方商量解决的办法,不要使对方受到经济损失。
契约有口头的和书面的两种,凡复杂的契约和经济合同都采用书面的形式。不论采用什么形式订立契约或合同,都要坚持以诚信为本,信守合同,忠实履行。从前,有一个不信守口头约定,借钱不还的故事。某甲向某乙借了钱,约定归还的日期。等到归还的日期都过了,某甲还不归还某乙的钱。于是,某乙去向某甲要钱。某甲说,我没有借你的钱,还你什么钱呢?某乙申辩说,你某时,在什么地方借我的钱。某甲说:当时借钱的我,已经不是现在的我了,所以我没有借你钱。某乙听了以后,火了,两人争吵起来。某乙打了某甲几巴掌。某甲说,你打了我,我要去告你。某乙说,我不怕你告我,因为刚才的我,已经不是现在的我了。这是一个笑话,也是一个诡辩。在哲学上,某甲否定了事物的相对稳定性。世上的任何事物都是在变化之中的,佛教说“诸行无常”,但是任何事物在它没发生根本的质变之前,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它仍然还它自身。某甲企图通过否定事物的相对稳定性来赖账,不信守先前达成的约定,因而也是不道德的。
相传,古希腊著名的智者派的代表人物普罗泰哥拉和他的学生爱瓦特尔之间签订了一个合同。内容是:爱瓦特尔向普罗泰哥拉学习诉讼,先只付一半的学费,余下的一半到爱瓦特尔结业后,第一次受理案件获胜时付清。但是,爱瓦特尔结业后,长时间没有替人打官司,所以余下的一半学费迟迟未付。于是,普罗泰哥拉决定向法院起诉。普罗泰哥拉推理说:如果我的官司打赢了,根据法庭的判决,你就应该付给我学费。如果我的官司打输了,那么根据我们的合同,你也应该付给我学费。我的官司或者赢了,或者输了,你都得付给我学费。可是,爱瓦特尔则做出相反的推理,他说:如果我的官司打赢了,那么根据法庭的判决,我就不应该付给你学费。如果我打输了,那么根据我们之间的合同,我也不应该付给你学费。我的官司或者打赢了,或者打输了,我都不应该付给你学费。据说,当时难倒了法官,无法做出判决。这是一个二难推理。爱瓦特尔钻了合同漏洞的空子。但是,无论怎样说,爱瓦特尔不信守合同是不对的。讲信用是一个人立身处世的根本,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更应该是如此。
虽然经济合同具有法律的效力,但是,履行合同更主要的是“诚信”。 只有“诚”和“至诚”,才能有“信”和“信用”。没有“诚”就没有“信”。“诚”是本,“信”是用。一个企业不讲诚信,它将不可能成功和有成就,所以《中庸》说:“不诚无物”。不实行至诚之道,将一事无成。因此,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自律和他律的问题。是自觉意地识到履行合同是一种道德义务?还是一种法律强制呢?这中间存在着一个重要的差别,如果意识到是一种道德义务,那么义务主体必然是能够自觉地、自律地来履行合同,而且还可能把它履行得很好;如果把履行合同看成是一种法律强制,那义务主体很可能采取消极的、不严肃的态度、不负责任的态度,最后等到法院来作裁决;或者可能,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存在不诚心履行合同,作为欺骗对方钱财的一种手段,如果是这他怎么可能讲诚信呢?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是常有出现的。这种搞欺骗的所谓“企业”要么它本身就是非法的,要吗它也离垮台不远了。“诚信”是履行合同的道德基础,是一个企业致胜的绝对不可缺少的法宝。
只有“诚”才能有“信”,也只有“诚信”,才能获得信誉。“信誉”是诚信的表现,诚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同样信誉也是企业生存的根本。一个获得社会广泛信誉的企业,一个获得消费者满意的企业是不可战胜的企业。信誉是经过多年辛勤培养的结果,如果一旦不讲诚信,则多年培养起来的信誉,将丧于一旦。一个企业的信誉包括企业与社会之间的信誉、企业之间的信誉、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誉,信誉是无形的宝贵财富。所以日本的松下幸之助先生十分重视企业的信誉,他说:“当我们做一件事时,信誉可说非常重要。信誉可说是无形的力量,无形的财富。但这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长久的日子里不犯错误,经过实际行为的积累,才能逐渐得来的。然而。这般辛苦建立的信誉要丧失却很决速。如果在过去,就算犯了小小的错误,由于已经建立起来的信誉,不见得立刻使信誉扫地。然而,今天的情报能在刹那间传遍世界的每个角落,小小的错误也会造成致命伤。这就是这个时代的特征。”「注十四」松下幸之助讲到信誉的极端重要性,特别是在今天这个信息时代和商业竞争十分激烈的时代,更是如此。信誉以诚信为本,坚持以诚信为本就能获得好的信誉,这也是企业获得成功的根本。(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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