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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安排加班不是好事

2010-03-04 11:17
来源:半部论语学管理 作者:佟平
每个成熟的管理者,都要在日常管理中,通过有效的管理,努力提高生产效率,减少工人的加班时间。

随意加班不是好事

 
子曰:“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学而⒈5』
 
孔子说:“治理一个拥有上千辆战车的国家,要敬业诚信,节俭爱人,动用老百姓的时候不能耽误了老百姓种地的农时。”
 
孔子在这里强调了治理国家要注意的三个方面,我想这也是一个职业管理者在管理企业时必须注意的三个重要方面,管理者同样要敬业诚信,要节用爱人,要使民以时。当然,对于管理者来说,这个“时”不是“农时”的意思,而应该是“适当的上班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工人每周的上班时间是五天八小时制,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同时又规定实施最低工资制,以此来保障工人既可以得到基本的工资收入,又可以拥有足够的休息娱乐自我学习提升的时间。每个职业管理者,必须对此,以及对《劳动法》的其他内容,有充分的了解,才能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企业。
 
不过在目前的许多在华的外资企业里面,每个月加班时间超过限制的36小时规定的比较普遍。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并不都是因为企业的老板希望多增加赢利而无视法律的规定硬性延长加班时间,而是由多方面的因素决定的。比如,中国某地的某大型外资企业曾经严格按照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的规定去做,结果引起了工人的罢工抗议。因为减少加班时间直接导致工人收入锐减,于是后来地方政府出面协调,允许企业在工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增加加班时间。
 
由于中国工人的工资还普遍比较低,只靠基本工资只能维持一个比较低的生活水平,这就使得工人不得不通过加班来增加自己的收入。这种现象在未来十年内可能都难以改变。但是尽管如此,作为一个管理者也不能因此无视工人的健康和意愿,理直气壮地超长时间安排工人加班,更不能把安排工人加班看成是管理者对工人的恩惠。
 
我所认识的一位外籍总经理是如此看待这个问题的。他说,必须给工人一定的加班时间,加班时间太少,工人会因为收入减少而抱怨,但是也不能安排太多的加班,加班太多了,工人也会因为工作辛苦,没有了足够的娱乐休息时间而抱怨。因此他为工人加班制定了几个原则,一是保证每天加班时间最长不超过晚上十点,二是尽量不安排工人节假日和周末加班,三是不强迫工人加班。
 
在西方发达国家,法律严格保证工人工作的权利和休息的权利,如果企业强迫工人加班是要被政府罚款的。而且,由于西方发达国家工人的工资待遇高,工人不需要加班也能过上比较富裕的生活,因此工人普遍不愿意加班。所以,这位外籍总经理每次看到中国工人为了满足订单交货而自愿在周末加班,都会在次日的早会上专门向加班的部门和工人表示感谢和歉意,感谢工人为企业做出的贡献,为企业不能更好地安排生产保证工人在周末的休息而表达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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