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从某种意义来讲,江湖中的行侠仗义就是一个司法审判的过程。
洪七公就曾以一段大义凛然的判词让裘千仞心甘情愿地低头伏法——“老叫化一生杀过二百三十一人,这二百三十一人个个都是恶徒,若非贪官污吏、土豪恶霸,就是大奸巨恶、负义薄幸之辈。老叫化贪饮贪食,可是生平从来没杀过一个好人。裘千仞,你是第二百三十二人!”
当年的自由主义者王怡对洪七公这段话批判有加,因为他质疑洪法官对自身所抱有的那种绝对的道德自信。
仔细回顾当时的审判场景,我们有理由相信洪法官是属于大陆法系的:其一,裘千仞曾邀请一灯大师、渔樵耕读、周伯通、瑛姑、郭靖、黄蓉等一干人组成陪审团,结果这些人都因为对自身道德的不自信而拒绝了;其二,洪法官的判词基本算一“三段论”:大前提-恶徒该杀,小前提-裘千仞是恶徒,结论-裘千仞该杀。至于“恶徒”的内涵和外延,洪法官以列举的方式作出了解释:所谓“恶徒”应包括贪官污吏、土豪恶霸,或者大奸巨恶、负义薄幸之辈。
可是问题也就在这里。首先,是否罚当其罪?对于恶徒就该肉体消灭而不是劳动改造吗?这其中包含了什么样的审判理念?其次,怎样界定恶徒的范围?在贪官污吏、土豪恶霸、大奸巨恶、负义薄幸之外,是否还有继续列举的可能?如有此可能,又是否当然属于洪法官的解释权限?其三,审判的逻辑应建立在“某某是恶徒所以该死”还是“某某因犯有某某恶行所以该死”之上?即刑罚应该是人罚还是行为罚?如果属前者,那么我的最后一个问题是:欧阳锋父子在书中明显是属于“恶徒”中人了,但洪法官为什么就能对他们一再姑息和延迟审判呢?换个角度就是,怎样才能将“恶徒该杀”的口头法则不折不扣实现为“恶徒必杀”的司法结果?
估计洪七公是没耐性去解释的。毕竟,能从金国的一个小奴隶成长为江湖最严刑峻法的第一大帮派的CEO,岂是此等婆婆妈妈之辈?依法治江湖的成本和代价是如此之大,对比手起刀落的快意恩仇,洪七公的选择已不言而喻了:法治,法治!法甚鸟治?冷了弟兄们的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