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和卢梭都是意志自由论者。区别在于,卢梭主要是从一种比较具体的社会政治角度来论述人的自由,认为社会契约是人的自由意志的表现;而康德则是从一种比较抽象的、道德哲学的角度来论述人的自由,”提出“一个只能以准则的单纯立法形式作为自己法则的意志,就是一个自由意志”(同上书,第28页)的一般性原则。康德对于意志自由的思考较之卢梭在理论上的深刻性,还在于他对这种“自由”本身有所规定,有所定义。从《实践理性批判》中可以看出,康德对“自由”内涵的主要规定是独立性和原因性,如康德说:“一种独立性就是最严格意义下的(即先验意义下的)自由”(《实践理性批判》),第28页),“自由,即一个存在者就其属于理性世界范围内所有的原因性”(同上书,第134页)
可见,卢梭和康德的意志自由论所揭示和坚持的是认为人的行为在其根源上是独立自主的,因而人是社会立法的主权者,人是道德法则的主体。这和庄子的情态自由论所描述和追求的超脱人生困境,理智、理性地升华人所固有的感情、感性,从而达到无待、无累、无患的自在情境,是完全异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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