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释“止于至善”时,一方面指出“为人君,止于仁;为人臣,止于敬;为人子,止于孝;为人父,止于慈;与国人交,止于信。”另一方面又在解释《诗经》中的“如琢如磨”时,强调“自修”的环节。朱熹批注“自修”说:“自修者,省察克治之功。”“省察克治”就是对与至善相悖离的思想与行为的“知”和“止”,说明“知止”当包涵积极与消极两方面的用功。
再如在释“诚其意”时,它没有正面解释而是直接用“毋自欺也”从反向进行说明。朱熹解释说“毋者,禁止之辞。自欺去者,知为善以去恶而心之所发有未实也。”说明即使被告知应当“止于至善”,人们也不一定能够做到,所以还是先从禁止错误的“慎独”开始。
在释“正心修身”时,也使用了这一手法:“身有所忿懥, 则不得其正;有所恐惧,则不得其正;有所好乐,则不得其正;有所忧患,则不得其正。”朱熹解释说,有所“ 忿懥”、“ 恐惧”、“好乐”、“忧患”是人之常情,但同时也是使心不得其正的原因,因此君子必须常存检点之心“察乎此,而敬直之”。
释“修身齐家”时,文本首先指出由于人性所决定,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总是存在偏差:“人之其所亲爱而辟焉,之其所贱恶而辟焉,之其所畏敬而辟焉,之其所哀矜而辟焉,之其所敖惰而辟焉。”因此修身的关键在于全面认识事物的两面性,纠正这些悖离“至善”目标的偏差,做到“好而知其恶,恶而知其美”,否则“必陷于一偏而身不修矣”(朱熹批注)。
在解释“絜矩之道”时,先从正面谈上行下效以建立“当为”之规范,再从反面设立“不可为”的底线:“所恶于上,毋以使下;所恶于下,毋以事上;所恶于前,毋以先后;所恶于后,毋以从前;所恶于右,毋以交于左;所恶于左,毋以交于右。”这样就构建起一个行为框架,从而使人们知道何为当为,何为不可为,从而既有目标在前又有鞭策在后,自然就能够不断进步以达成“至善”。
在《大学》右传十章的文本中基本上都是如此之类的表述,足以证明“知止”才是《大学》真正要探讨的核心问题和本质所在。
接下来的要解决的问题是何以“知止”。基于前面的分析 我们重新返回到《大学》首章,可以过滤出从“知止 …… ”一句开始,到“ …… 致知在格物。”这一段的关键词句如下:“知止 …… 能得” 、“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欲……先……致知在格物。”既然被“……”掉就是说它们不是该部分真正所要阐明的重点,真正的重点是这些关键词本身所传达的儒家学派进学方法的信息:“格物”→“知止”→“得”。 这个过程也就是儒家所谓“致知”。
为什么是这样的一个条理呢?我们看第一句“知止……能得”。 我们已知“知止”是指“ 知”“至善”之所“止” ,那么“能得”则是指对如何“止于至善”有所心得。而且接下来的一句“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更清楚地说明了“得”就是“知(事物之本末、终始)所先后”而“近道”的状态。怎样“致”这一“知”呢?答案就是“格物”。
在儒家理论里,所谓“物”就是指人类社会关系中的各种事物,而且这些事物的存在意义必须通过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得以体现。所谓“格”,尽管历来学者莫衷一是,但是从人类认知发展规律的角度来说,无论是自然科学知识或是人文科学知识的增长都必须从对事物的对比、分类开始,在把握事物的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基础之上形成基本概念,并以此作为思维发展的逻辑起点。因此本文认为,“格”就是“研究和界定”。研究和界定社会关系中的各种事物及其他们之间的关系就是“格物”。它与“方物”一词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国语 ?楚语下》:“民神杂糅,不可方物。”韦昭注:“方,别也。物,名也。”“方物”就是分辨事物的名实或名分。“格物”与其意很接近。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主张“格物”即孔子所说的“正名” ① 。孔子在《论语·子路》中指出:“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