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正名”是言顺、事成、礼乐兴、刑罚中、民措手足的条件和基础,这一点与《大学》将“格物”作为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起点和途径的确具有相同的逻辑思路, ② 因此也颇有道理。 通过“格物”了解事物的内涵和外延(本末),明确事物的各种内在和外在的规定性(终始),就如同给事物设置了一个标准的“ □”,把事物框在其中,继而在此基础上规范和限定事物之间社会关系的处理原则(先后)。没有限定,则事物不可知;没有界线,则事物无法区分。所以“致知在格物”。不仅如此, 在儒家学派看来,任何事物之间关系的处理均有至善之所,这反过来又使得处于关系中的事物本身也具有了更高的道德价值诉 求 。 如果把框于 “ □”中的事物看作是该类事物至善的标准,那么 “ □”所架构起的四个方向上的底线就代表着人类“止于至善”的道德实践最基本的要求 。 结合对“知止”的分析来看,这些要求同时意味着人们在进德修身过程中应当防范和避免有违于这一底线的思想和行为。
由此可见,“格物”所要解决的是“什么是什么”的问题,“知止”所要解决的是“怎样才是什么”的问题。众所周知,中国古代的辩证思维的发展是令人瞩目的。很早我们的先人们就发现了事物有条件地向其相反方向转化的规律。事物的现有性质和状态并不是永远不变的,仅仅固守“什么是什么”,思想必然会陷入僵化,无法准确把握事物的发展方向。因此必须“知止”以了解事物是其自身的条件,并据此判断是否应当保持或者应当突破现有状态。而这个当“止”之所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度”。不论事物是在哪一个维度上保持其自身的存在性,对于该事物的准确界定都具有重要影响。“格物”的目的就 是研究和界定事物的内涵、外延,使人处于事物关系之中而“知所当止之处”。简言之,“格物”是“知止”的学术方法,“知止”是“格物”的学术目的。
当然“格物”“知止”的最终目的是“能得”,而“得”就是后文所说的“知至”。在《大学》中有“致知在格物”与“物格而后知至”两句。这个“致”与“至”的区别当然不是笔误,“致”讲的是一个过程,“至”则是“致”的目标。同理可证,不存在朱熹所认为的“盖释格物致知之义”的专门一章的“亡矣”的问题。因为,“致知在格物”不过只是对“知止……能得。”“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的再强调,并没有新的内容。正是因为“物有本末,事有终始”所以才要“格物”以“知”其“本末”、“终始”,“知所先后”,“致”物之所“止”之“知”以至于“得”而“近道”。理顺了这一思路才能真正理解和落实“大学之道”。
按照朱熹编订的《大学》章节来看,首篇之后还有十章,这十章内容基本上是通过同一种语法表述出来的,这就是“所谓……此谓……”。仅从这一点来说,就可以证明 《大学》之所以成为儒家“初学入德之门”的关键就在于它提出并运用了“格物”这一方法界定了儒学理论的基本概念,从而为儒学发展奠定了本体论与方法论的基础。虽然其言简意赅的特点,给后世学者留下了广阔的发挥余地,但是由于概念的主体框架已经明确,因此即使仅“由是而学”,也“庶乎其不差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