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世界上,不论我们的任务是什么,最重要的是彼此相爱。”我今天讲的题目是“洒向人间都是爱”。这里的“洒”显然是个动作,谁来洒呢?作为人,我们当然最能了解的是人,是人来播撒,是用我们的心来播撒;播撒的那个东西,那个事物是爱,是爱的种子,是爱的花朵,是爱的温暖,是爱的宽容,是爱带来的安全感;洒到哪里去呢,洒到人间。人间,当然是人生活的世间,人生活的世间,有人自己,也有家人,有同事,有随时随地碰到的陌生人,有我们使用的器具,有我们每天都离不开的一草一木,有我们心爱的宠物等等。 我们这里说“洒”,其实也不是“洒”,“洒”只不过是一个语言的方便而已。因为我们每个人心中都有爱,我们只不过是要把爱表现出来罢了。“洒向人间都是爱”其实就是我们互相鼓舞,互相鼓励,让我们更勇敢地表现我们的爱,让人间变成爱的天堂,化红尘为净土。借用禅宗六祖慧能的话说,就是“有情来下种,因地果还生;无情亦无种,无性亦无生。”(《坛经》)我们都有情,都有爱的种子,这是因;爱的种子可以结出人生美丽的花朵,这是果。有情才有种子,才有人性,才有生命的成长,这是因。人生的其他是果实。 我们都有爱,对自己的爱,对情人家人的爱,对动植物的爱,对钱,对名,对利的爱。我们常常把这些爱看成是小爱?那么什么样的爱才是大爱呢?人们都承认,仁爱是大爱?我在这里所说的仁爱,主要是一个中国传统的儒家的概念。在儒家那里,原来“仁”和“爱”是分开的,我们现在可以把二者合起来。《论语•颜渊》记载,“樊迟问仁。子曰:爱人。”把二者合起来就是仁爱。仁爱之情是一种什么样的感情呢?我们怎样才能培养仁爱之情呢?爱心与公理是什么关系,爱与功利准则是什么关系?我将进行一些说明。 一、爱的伦理学与唯爱论 弗兰克纳认为,唯爱论或者爱的伦理学可以称之为第三种规范理论。“也许,我们应把纯粹的唯爱论视为独立于义务论和目的论之外的第三种规范理论。” “但如果它是第三种理论,它仍可能具有两种形式:行为唯爱论和准则唯爱论。” “纯粹的行为唯爱论者会说,我们不应诉诸准则;只要澄清某一特定情况下的事实,了解在当时何种行为是表现爱的或最能表现爱的,从而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做什么。换句话说,我们应直接地、分别地把爱的法则应用到所面临的每一种情况中去。” “另一方面,准则唯爱论者则主张,我们在决定所应采取的行为时,不是要了解哪一种行为最能表现爱,而是要确定哪一种行为准则最体现爱,然后,在特定情况下、至少是可能的情况下,按照这些准则行事。” “对这两种形式的唯爱论来说,如果它们构成了某种第三种理论,其基本信条就是:要对上帝和同胞抱有一种特定的感情或态度(爱),并在人的判断、行为或行为的原则中体现这种感情和态度。” 二、仁爱的至善地位 德国哲学家叔本华认为“公正”和“仁爱”是两个“元德”。“一是公正,另一是仁爱;并且我称它们为元德。” 什么叫做“元德”呢?就是能够成为善和恶的根据和衡量准则的那个至善的道德。通俗的讲就是可以拿他作为一个尺子衡量其他的东西是善的,还是恶的,是好的,还是坏的。 儒家的创始人孔子强调“仁者无不爱也。”(《孟子•尽心上》)无不爱当然包括好和恶。“唯仁者能好人,能恶人”(《论语•里仁》)在孔子看来,你要想真正地对好人好,对坏人坏,前提是仁,如果你不仁,就很难真正地做到对好人好,对坏人坏。为什么孔子要这样讲呢?孔夫子已经死了好几千年了,他又没有说清楚,我们现在只能透过自己的人生经验来了解。大家都知道“臭味相投”“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道理。你如果是一个不仁的人,当然你看那个不仁的所谓的坏人就比较好;而看那个较好的仁人可能反倒有一点看不惯,觉得这个仁人有什么问题。所以,你所谓的好人和所谓的坏人正好颠倒了。所以有很多有智慧的人告诫我们,我们如果有道德的自信,不用担心别人有负面的评价,也不渴求所有的人都赞同,都拍手,有好的评价,有负面的评价才正常,我们应该希望好人给我们了好的评价,这说明自己和那些好人是一类的;不太好的人给予了负面的评价,我们要高兴才对,因为说明你和他们不同类。 孔子要求我们把心灵停留在仁爱之中,并认为这样我们就比较保险了。如我们觉得善和恶,好和坏都有相对性,都不是至善的,那么就都抱有仁爱之心好了。这样最可靠,最安全,这就是至善。“苟志于仁矣,无恶也。”(《论语•里仁》)《公孙丑章句上》记载,孟子曾经把“仁”说成人的安宅。“夫仁,天之尊爵也,人之安宅也。”就是说是仁爱是人的可靠的家园,就是人的家,人的心灵的家园,有了仁爱之情,就找到了人的精神家园。 三、仁爱与权利、责任和功利原则 为了协调仁爱与权利、责任、义务等概念的关系,与功利主义和正义原则的关系,弗兰克纳区分了仁爱原则和仁慈原则、功利原则之间。 一方面,仁爱与权利、义务和责任是不同的,需要认识这种不同。仁爱和仁慈不应用权利和责任,权利和义务来说明。“Y应对X仁慈,而很难讲X有要求这一点的权利。” “一般说来,权利和责任是相关的。如果X对Y有一种权利,那么,Y对X就有一种责任。” “如果Y对X有一种责任,X就有了在Y那里得到某种对待的权利。” “但是在较认真的讨论场合,当我们想到象‘讲真话’这样的准则,或象父亲、秘书这样的角色和职务时,我们倾向于使用‘责任’;而当我们想到法律、协定和诺言时,我们倾向于使用‘义务’。” 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仁慈原则也可以看成是当然的责任原则,仁慈的义务可以使得实际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得到说明。从广义上讲,权利的获得有的时候需要仁慈,仁慈可以使得人获得更多的权利。一个人越是对人仁爱和仁慈,那么别人就得到更多的权利,尽管这个权利不是和责任对应的。一人越有爱心,越觉得行善去恶是自己当然的义务,越有可能在现实上行善避恶,做出善业来。爱你的邻人就意味着促进他的善。 “仁慈原则有哪些内容?我想有四条:1.一个人不应该作恶害人(这是恶)。2.一个人应该制止恶、防止害。3.一个人应该避恶。4.一个人应该行善促进善。” 仁爱是说要有爱心,希望行善避恶,是希望或准备行善避恶;仁慈则要求把行善避恶当做当然义务;功利原则则要求通过现实的努力尽力使善超过恶。“我已经,并将继续在更严格的意义上,把功利原则解释为这样一种原则,即:我们应该采取这样的行为,服从这样的惯例或准则,它将使,或可能将使人类的善最大限度地超过恶。然而很清楚,这条原则是以另一条更基本的原则为前提的,那就是,我们应该行善避恶。如果没有这一更基本的义务,我们就没有努力实现善最大限度地超过恶的责任。实际上功利原则代表了一种与理想的妥协;这种理想,就是只行善、不作恶(暂时忽略正义)。但是,这种理想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我们就不得不尽力争取使善超过恶。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功利原则就是预先假定了一条更基本的原则——行善避恶。只有当我们具有一种前定的行善避恶的当然义务的时候,我们才有一种尽力使善超过恶的当然义务。我把这种前定的原则称为仁慈原则。我把它称作仁慈原则,而不是仁爱原则,其理由是:这条原则要求我们在实际上行善避恶,而不仅仅是希望或准备行善避恶。” 只有在应该行善避免恶是基本义务或者当然义务的时候,尽力在现实上使得善超过恶的当然义务才能得到较好的说明。 当然,要看到仁慈和功利原则是不同的。“功利原则是从量的方面提出的,并假定善恶可以以某种方式衡量或比较。” “假设我们有两个行为,A和B,A产生的善是99分,且没有产生恶;而B既产生善,又产生恶,扣除被恶抵销的部分,善净得100分。在这种情况下,行为功利主义者要求我们承认B是正当的,但有些人肯定会认为A是正当的,仁慈原则允许我们这样认为,尽管它并不要求我们这样认为。” 四、爱心和正义、公理 爱心是公理的精神保证。当代的人类都把很大的精力用在辨明是非,追求公理上面了。力求弄清公理是西方文化的优长。叔本华曾经指出,西方一种都追求正义,西方文化更关注公正,关注公理。只是到了基督教诞生之后,仁爱才获得了自己应有的地位,被列为一种德行。他觉得没有仁爱,公理和正义就没有根基,没有保障。讲公理,追求正义没有错,但不要因为公理忘记爱心,要是非,更要恻隐。 这不是一个抽象的问题,我们现实生活中处处都有二者的矛盾。就像某个老师对某个学生有爱心,但这个学生就是考试不及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公理要求我们不能给他提分,坚持公理好像冷酷无情。 爱心,包括是非之心,包括了公理,坚持公理才是真正的爱心;不及格是恶,我们要羞恶;我们要努力让他及格,这是辞让,让他不及格让成及格,达到及格。显然按照四端之心的意思就可以解决爱心与公理的问题。 如何从爱的法则中导出正义,爱的法则如何提供在分配善恶的不同方式中提供选择的方法。爱的法则要求像爱我们自己一样去爱邻人。这正是平等的要求。爱要求对所有人仁慈,对所有人平等,从这其中可以推导出公正和正义。 如果进一步说,要想维护公理,还非得有爱心作为精神的动因不可。“公正,作为一种真正的,自觉自愿的德行,其根源在于同情。” |